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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的有用资料

作者:庄子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9-19 22:54:49

关于占有的可用资料:

陈德富硕士论文《占有理论问题研究》

1,英国学者索尔蒙德指出:“在整个法律理论中,没有什么概念比占有概念更难以定义。占有确实是一个非常含混的术语。A • E • S 托伊《普通法中的占有概念:一种新方法的基础》

2,“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非权力。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即私有财产的性质。”《马克思全集》第 1 382 页。

3,孟德斯鸠曾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

4,保罗斯Paulus)认为:“我们通过持有和意愿取得占有,而非仅凭意愿或持有取得占有。”这里的“持有”是实际掌控物的事实;“意愿”按一般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是指据为己有的内心意思。罗马法的占有概念首先把握了占有问题的客观性,即实际持有,并被归入财产归属领域而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从而有了据为己有的主观要件。以占有来概括和表述一定主体对物的实际持有的事实及其法律性质,奠定了占有法律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基础。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 4 期。

5,相对应的,在日耳曼法上也有占有制度,即盖尤斯(Gewere),它是日耳曼物权法的核心概念,是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在日耳曼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盖尤斯并非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权利,以占有状态表彰权利,或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具有公示性,被称为权利之衣。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44 页。

6,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二十章时效中专节规定了占有。法国民法典受罗马法影响极大,其占有制度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占有,坚持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第 2228 条规定,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第 2229 条规定,为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的名义持续、和平、公然的占有。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将财产上设定的关系分为“设定于财产之上的法律关系”与“设定于财产之上的事实关系”两种。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占有。对财产在事实上的支配(它有可能与权利相分离)即为占有;当事实能说明问题时,权利屈从于事实。卡尔波尼埃《财产》,第 117 页,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158 页。

7. 德国伟大法学家萨维尼和耶林对占有理论有过深刻的研究。萨维尼于 1803 年发表的论文《论占有》,对占有概念作了几乎与保罗斯同样的表述,并特别指出“意愿”即是据为己有的意思。后人将这种理论称为占有主观说。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 4 期。

8. 19 世纪末,耶林对占有概念进行了新的解释,其基本观点是,虽然物为某人实际掌控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后果,但一旦这一事实是由某人的一定意愿所造成,就成为占有,而这个所谓的“一定意愿”,只须持有某物即可,不必是据为己有。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 4 期。

9. 德国与瑞士民法典中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采纳了日耳曼法中盖尤斯制度,而盖尤斯在日耳曼物权法中是一个基本制度不像罗马法中的占有仅是在占有与所有发生冲突时,为暂时维持社会的和平秩序,而不得不对有争议的占有进行保护。因此德国与瑞士民法典中的占有制度其范围远远大于罗马法上的占有,它不仅包括无权占有,还包括有权占有,在有权占有中,占有是作为本权的一项权能而得以表现的;不仅包括直接占有,还包括间接占有,在间接占有中,占有是通过返还请求权而得以表现的。可以说,德国与瑞士民法典中的占有,是对整个民法领域的占有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庞大的制度。

日本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占有权,其编排体例也颇具特色,在第二篇物权***章总则之后,紧接着就在第二章规定了占有权,位列于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民法也将占有视为民法物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占有权的规定具有两项特色:其一,在坚持占有应是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前提下,扩大了主观意思。日本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其占有意思已不限于据为己有的意思,而是各种为自己的意思,这样在罗马法中,由于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权人都不是占有人,而在日本民法典中则都具有了占有人的地位;其二,法律明文规定了占有权,然而从日本民法典的物权篇整体来考察,占有权并不是同所有权、他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物权形式,占有权是一种举证以前的占有指定,有权占有是一种业经证实的占有认定。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 4 期。

10. 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耶林的占有客观说,并与日耳曼法中盖尤斯制度结合,形成了以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主干的占有制度。直接占有是指对物实际掌控的事实状态,除占有辅助人之外,任何实际掌控人都是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无须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可以是为他人占有的意思,因此,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都是直接占有,也是他主占有。而间接占有无须实际掌控的事实,而是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此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限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亦包括在内。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186 页。

11,间接占有不是基于掌控实物的事实,而是间接占有人保留了其对物产生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人们试图为这种被弱化的对物的关系寻求特征,将这种间接占有称为“精神化”的物之支配,与直接占有中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不同。沃尔夫《物权法》,李大雪、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83 页。

12,日本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占有权,其编排体例也颇具特色,在第二篇物权***章总则之后,紧接着就在第二章规定了占有权,位列于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民法也将占有视为民法物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占有权的规定具有两项特色:其一,在坚持占有应是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前提下,扩大了主观意思。日本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其占有意思已不限于据为己有的意思,而是各种为自己的意思,这样在罗马法中,由于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权人都不是占有人,而在日本民法典中则都具有了占有人的地位;其二,法律明文规定了占有权,然而从日本民法典的物权篇整体来考察,占有权并不是同所有权、他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物权形式,占有权是一种举证以前的占有指定,有权占有是一种业经证实的占有认定。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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