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事实
陈同荣将其股票账户交由被害人于久和操作,账户内资产归属权已转移至于久和。
后陈同荣通过挂失手段,重新获得了该账户的控制权(使用权),并操作了账户内股票。
案发后,全部资金及盈利(共计1000多万元)仍在可控的证券账户体系内,未被提现转移,并***终将1003万返还被害人。
2. 核心争议:行为级别的认定
检察院/法院观点(传统观点):陈同荣通过秘密手段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控制,并擅自处分,构成盗窃罪(侵犯所有权级别)。
陈同荣及“级别理论”观点:其行为仅侵犯了于久和对账户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资产归属权(所有权) 未被剥夺(资金未转移且可追回),属于“盗用”(民事侵权级别),不应构成刑事重罪
3. 判决结果与理论冲突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同荣有期徒刑。
该判决被视为“级别失配”的典型:将一个本质是侵犯“使用权”(低级别法益)的行为,错误地升格为侵犯“所有权”(高级别法益)的盗窃重罪进行惩罚,导致刑罚与真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不匹配。
4. 法理意义
该案成为挑战现行司法体系中“占有”概念模糊性的标志性案件,凸显了在法律上***区分“侵犯控制权”与“侵犯所有权”的紧迫性,以避免将民事侵权错误地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