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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①范军现金盗窃案
案例②陈同荣股票盗窃案
案例③刘农民盗用耕牛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36 岁,浙江省桐庐县人,农民。1994 年 4 月 21 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因无耕牛,为使自己的责任田不误农时,于 1993 年 3 月至 7 月,在春耕和晚稻抢插季节,采取秘密手段,先后 4 次到邻近乡村,窃走他人在野外放牧的耕牛为自己耕田,用完后再偷偷地送还原处,均未被发现。1994 年 4 月 20 日晚,刘某某又采用同样手段,将邻村放牧的一头水牛盗走,次日正在用牛耕田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即承认自己盗用他人耕牛的行为, 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刘某某 6 次盗用他人耕牛耕田 14 天,按当地租牛价计算为 810 元。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窃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资料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王文林2008年4月硕士论文】
案例④盗用停车位
某单位出租停车位,每个车位一年的租 金为1万元人民币。负责出租业务的工作人员发现 有一个车位未租出去,就私自把这个车位归自己的 车停放使用,私自使用的时间是一年。本案中的车位 管理人员非法获取的是单位为停放的车辆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是有价值的,即为1万元人民币。尽管 这种服务有价值但恐怕没有人认为这种服务是刑法 意义上的财物,私自停放也不会被认为构成了窃取 单位的财物,非法获取单位的这种服务也只能被认 为是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而已。通过此案例能否得 出服务不是财物的普遍性结论,答案是否定的。【资料来源:《避免类推解释的理论解构—以服务与财物关系界定为切入点》董玉庭,原载《人民检察》2013年底15期】
案例⑤盗住别墅案
2011年5月11日《新闻晨报》报道,一个尚未成年的四川男孩,因为在外赌博输了钱,回家怕被父亲打骂,干脆离家出走。之后的一个月,他居然在一处别墅区内找到了落脚地,偷吃偷住,虽然能够被核定的盗窃金额算不上很大,但仍被判处构成盗窃罪,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资料来源:论盗窃财产性利益,作者:黎宏,来源:《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
案例⑥盗开公交车案
某市的公交车运营线路为甲、乙两地,该市市政府为了安置就业人员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晚上八点由非国有车辆代替国有公交车运营,在该国有公交车工作的司机李某每晚八点将该公司的公交车开进停车场在调度室登记后,又偷偷把公交车从后门开出,以私人身份继续运营到凌晨两点,持续三个月后被举报。经查实,其非法获利 6.3 万元。【资料来源:陈炫安硕士论文中南民族大学】
案例⑦盗用相机案
王某与赵某系好友,某天赵某购买了一部价值两万六的佳能 5D 单反相机。王某系新闻专业学生,有对单反相机的需要,并且极其爱好摄影,出于赵某不怎么用相机的原因,想着偷偷拿赵某的相机一段时间赵某也不会发现,便未经同意拿走赵某的相机,结果一用就用到了王某毕业才返还相机。单反的寿命主要是快门数,一般为五万次,由于王某经常使用相机而且不加以保护,导致返还给赵某的时候相机已经几乎不能再拍照了。赵某就此事向公安局报了案。【资料来源陈炫安硕士论文中南民族大学】
案例⑧盗租房屋案
2013 年6月 13 日早晨8点左右,某小区户主刘某从外地别居一年后回到原住处。当其来到居住的某小区 17 号楼17单元 101室家门口时,发现陌生人王某(租客)正在用钥匙开自家房门,遂上前制止,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刘某用拳头猛击王某脸部、胸部,致使其头部撞击墙壁后造成轻伤。后王某捡拾到刘某在扭打过程中不慎掉落的身份证,获取相关信息后立即报案,刘某于当日归案。事后查明,本案纠纷缘起如下∶小区保安王洋在当值期间,发现该小区17号楼 17单元 101 室长时间没有住户,处于闲置状态已一年有余,认为有利可图,遂起贪婪之心,在更换门锁后,其化名王群,冒充 17号楼17单元101室户主,于2012年6月14日与至本小区寻租的王某签订租房合同,并将 10万元租金占为已有。其中7万元交由其高中同学赵某保存(已追缴),1万元已经挥霍,手中剩余2万元。【资料来源《偷租行为之性质认定》刘宪权】
案例⑨盗租多套房屋案
经营煤炭生意的程某利用手中的闲置资金于2010年3月在郑州某小区购置了 50套房产,购置房产后不久开发商就将这50套商品房的钥匙交给了程某,由 于程某长期在外面做生意,没有实际入住这50套房产中的任何一套,因此房产 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011年下半年,无业人员杨某无意中发现该小区大片住房 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于是产生了一个想法,利用这些闲置商品房谋取非法 利益。经踩点,杨某发现有300多套房产长期无人居住,于是决定采取撬门换锁 的方式冒充房东将房屋出租谋利。此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杨某在附近成立了中介 机构将该小区多套房屋与有需要的房客签订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房客都以为该 房屋归杨某所有。2013年7月份,房主程某开车带朋友兜风,恰巧路过该小区, 就跟朋友提起自己在该小区投资了 50套房产,并带领朋友上去查看。于是就带 上了一个单元7套房屋的钥匙开门进入,挨个尝试之后程某发现房门都无法打 开,而且有时还会出来其他人声称房子是自己从中介公司承租过来的,手续齐全。 程某发现情况不对,于是报警。警方介入后将杨某抓获,发现其共计撬开了该小 区64套房屋,一年内获得收入50余万元。【资料来源;宋文健论文中的盗租房屋案】
案例⑩盗用汽车案
[基本案情]李某原为南京某装饰公司的司机,后离职。2013年4月28日晚,李某趁单位五一劳动节放假,无人值守之机,利用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偷配的汽车钥匙将单位的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开走,并使用该轿车到外地进行走亲访友等活动,后被公司发现,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外省将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其偷开单位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只是想趁单位五一放假期间不备,偷开汽车用用,并在用完之后再将汽车偷偷归还给单位,并没有想把轿车占为己有。并且,其还交代了曾以相同的方式在2013年春节期间偷开单位车辆并归还的事实,该事实已经查明。【资料来源:对“使用盗窃”行为之思考 作者:汪睿 刘勋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