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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难题的解决方案4 盗窃罪的分辨标准

作者:庄子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4-10-21 15:28:27


提交第25届世界哲学大会(78)分组会议:人文社会科学哲学

级别理论解决法学难题

陈同荣

摘要:类型化、级别化、公理化、实用化是哲学的千年难题。级别公理体系是对巴门尼德“一切即一,一即一切”的完美诠释。对“一切”这一全部的客观存在者进行类型化,对“一”这一级别进行公理化而获得的级别法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世界难题。法学中占有理论因为违反逻辑规则,与事实不符而用归属权理论取代,是平息法学家千年争论的***方法,是导致全世界法律巨大改变的理论突破。

错误的理论

正确的理论

【违反逻辑与事实、晦涩难懂造成混乱】

【符合逻辑与事实、简明易懂无争议】

亚里士多德物理学

牛顿物理学

托勒密天文学【地心说、均轮】

牛顿天文学【日心说、椭圆轨道】

哲学机械决定论、随机论

级别决定论【世界本源***实在公理化】


柏拉图理型论 【含糊不清】


陈同荣级别理论【简明自洽公理化】

占有理论【混乱不堪、含混争论】

归属权理论【简单明晰无可争辩】


盗窃罪与民事侵权【无法分辨】

盗窃罪与无权处置特别罪分离【清楚分辨无争议】


律师无法阻止法官误判盗窃罪

律师掌握级别、归属权理论可阻止误判


关键词:类型化、占有分辨、级别评价、法律定义、级别需匹配。

  1. 引言

被告人苏某没有耕牛,为不误农时,于某年4月至7月先后四次到邻近乡村,窃走他人在野外放牧的耕牛为自己耕田,用完后又偷偷将牛送还原处,失主均未发现。次年420日晚,苏某又采用同样手段,将一头价值750余元的水牛盗走,后在用牛犁田时被失主发现。经查被告人苏某先后五次使用他人耕牛耕田13天,按当地租牛价格计算,约需花费760余元。

苏某的行为是不是盗窃罪?全世界法学家对此类问题争论不休,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对此问题的定性,涉及当事人是否坐牢的严重问题,应该也必须进行哲学理论的突破,从而一锤定音取得标准答案。

  1. 哲学理论的创新

全部的客观存在者,都可以进行比较分类,实现类型化。全部的存在者,总的分类:

级别第14公设:存在者有六大基本存在类型及其延伸和组合。【事件、物质、时间、空间、意识、规律】。比如:力是物质的延伸者。太阳系是太阳、行星、卫星、时间、空间、规律的组合。【还没有哲学家对存在者进行此种靠谱的分类】

分类必须遵循形式逻辑规则并突破,须符合实际得到可理解的合理性。

同理,物权分为归属权、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经营权、管理权、质押权、自设物权……

  1. 《哲学公理化原理》的基本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的共识:把宇宙的多样性还原为单一原理。这个单一原理是“一”、“逻格斯”;

古印度释迦摩尼认为,这个单一原理是“空”、“诸法”;

古中国《易老庄》认为:这个单一原理是“一”、“大道”;

陈同荣的《公理化哲学原理》认同单一原理为世界本源。认为存在无处不在、无不遵循的规律是“级别法则”、在此基础上,客观世界遵从“超级规律”。这是一个与三大哲学源流内在一致的哲学思想体系。“超级规律”包含级别规律、复制规律、极点规律、波浪规律、自然规律、变化规律、因果规律、黄金分割规律共八个部分,其中级别是基础和核心。

3000个中文字符无法讲清公理化哲学原理。现在使用其中的概念公理公设解决法学难题。

  1. 法律、正义、刑法、盗窃罪的定义

全世界学界对法律的定义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公理化哲学原理》认为:

法律:是人类为实现正义目的,社会对人类行为类型的评价、处置和程序。

正义:是社会对人类行为类型正当合理的评价。

刑法:是社会对人类行为否定性评价严重程度的分辨、处置。

盗窃罪:是使用非暴力手段侵犯他人财产归属权的行为。

  1. 类型化、级别化、公理化、实用化是哲学、科学理论判别的核心思想

使用类型化思想,考察苏某盗用耕牛的行为,由于其归还意图明确可证,不属于侵犯归属权,而是侵犯短期内的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都是侵犯归属权为必要前提。抢劫罪是一等重罪,盗窃、诈骗是二等重罪。苏某盗用耕牛的行为,其行为类型的社会否定性评价程度较低,不足以二等重罪论处,否则必将出现法律的非正义,严重而直接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盗用耕牛的行为,全额赔偿后,属于民事侵权予以处罚;不能赔偿的部分,以“无权处置特别罪”予以轻罪等级论处。依据不能赔偿的数额大小,以数量级别标准予以刑事处罚。【核心要点:类型化、类型化级别、数量级别、否定性评价程度级别、级别第二公理:大级别决定小级别(行为类型化级别占先)、第四公理:级别需匹配(罪责刑相一致)。】

  1. 归属权理论对占有理论的取代是历史的必然

占有理论是全世界法学界都在使用的法学基础理论。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罗马法、日耳曼法、现代法学都采用所有权、占有权的概念,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占有理论很像地心学说,是错误的,存在严重的逻辑漏洞,与现实严重不符。

在整个法律理论中,没有什么概念比占有更难以定义。占有确实是一个非常含糊的字眼”,英国学者solmond的这一描述,是对占有概念定义之难的生动表述。正因为占有概念的难以定义,所以占有概念的歧义由古到今一直存在, 此种状况也影响到立法的形态各异及自相矛盾。

一个法学的基础概念,连法学家都无法准确定义,那么,这个概念一定违反形式逻辑的概念规则。全世界因为占有含义不清,对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是争论不休。这必然陷入哈德良困境。

所谓哈德良困境,是罗马哈良德皇帝的难题。

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是那些被允许对法加以整理的人的意见和见解。如果所有这些法学家意见都一致,他们的这种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互相分歧,审判员(iudex)可以遵循他所赞同的意见。哈德良皇帝在一项批复中如此规定”③

解释:同一个问题,法学家意见对立,哈德良皇帝规定由审判员自行界定,这显然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

罗马皇帝哈德良的难题,***的解决之道就是发现***理论,使所有法学家服从真理,就象牛顿力学、天文学彻底推翻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托勒密的地心说一样。这个无可争辩的理论就是归属权理论。

七、罗马法中的“赤裸所有权”

用益权(ususfructus)只能通过拟诉弃权的方式设立,实际上,用益物权所有主可以保留赤裸所有权(nuda proprietas,至于用益权人,通过拟诉弃权向用益物所有主转让用益权,将使用益权与自己相脱离并且与所有权相合并。④

这里提到的用益物权所有主,就是归属权人,“赤裸所有权”就是归属权,因为归属权与控制权、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

比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乙,现代法学规定某甲是间接占有,某乙是直接占有。实际上,某甲是有归属权,某乙是有控制权和使用权。

  1. 英国难题

英国是公认的法治***。英国下院审议通过的《1968年窃盗罪法》。该法第1条第1项规定:“以***性剥夺他人财物的意思,不诚实地取得属于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很显然,***性剥夺他人财产,就是侵犯归属权。有归还意图的盗用,不是侵犯归属权而侵犯其他物权的,是盗窃罪吗?实践中仍然模棱两可。盗开他人机动车是盗窃罪吗?英国法律、全世界法律都无法妥善处理。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者大量存在。

八、类似的扩展

象苏某盗用耕牛案类似的案例,每天都有大量的发生,盗开他人机动车、盗租他人房屋、高尔夫球捞取案、许愿池财物捞取怎么定性?

法律的规定,针对的是所有的人,必须是简单明白无争议。大量法学家争议,源于哲学理论、法学理论的落后。类型化既要严格遵循形式逻辑,又要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进行逻辑突破。归属权理论取代占有理论,就象牛顿力学、天文学取代亚里士多德物理学、托勒密地心说一样,正确的无可辩驳的真理性理论,战胜荒谬的、不符合实际的、违反逻辑规则的理论,是人类哲学文明、法治文明的必然。

盗开他人机动车,只要不以侵犯归属权为目的,就不是盗窃罪。无权处置特别罪,其定罪标准是无法赔偿的数额,特别就特别在排除对归属权的处置。典型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是以涉案数额为标准的。盗开机动车,一次不算盗窃,多次就算盗窃,是实用主义哲学,涉案金额更是难定,这样规定必然会导致法律不公正。

盗租他人房屋,也不是盗窃罪,全额赔偿后,是民事侵权行为。

高尔夫球捞取案、许愿池捞取案,由于行为人认为涉案财物的归属权是悬置的,原归属权人已经放弃归属权,新的归属权人未定,捞取案不能定为盗窃罪。

九、结论

严格区分行为类型的否定性评价程度级别,与罪名罪等级别的匹配,才能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把有归还意图的盗用处理为盗窃罪,与把过失杀人处理为谋杀罪一样不可接受。涉案数量级别不同,其危害程度也不同。数量级别、行为类型级别、否定性评价程度级别是哲学公理化的概念,简明易懂,可以平息全世界法学家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

参考文献:

《论使用盗窃与盗用》李强《中国法学网》

《占有制度探析》潘嘉纬《法律科学》2000.2

《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

同上,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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